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2〕87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30 17:09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X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月19日决定延期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X号)。事实理由:1.依据国家规定普通小区居住用房采用楼高比楼间距等于1比1.2的比值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按照小区的建筑要求,25米高的建筑需要留30米的距离,实际间距只有21.5米。不符合该规定,另外该建筑属于工业用厂房,会有噪声污染,应该距离小区更远一些。2.该项目未公示。小区内业主未看到过公示。3.该项目未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而且也未进行听证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听证的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被申请人向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颁发证号为建字第33072320220XXX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之前收到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同时提交了武义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浙(2022)武义县不动产权第0013XX8号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总平面图、建字第33072320220XXX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后,于2022年9月16日对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规划方案在建设项目现场以及武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wy.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经过审查,被申请人认为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符合《桐琴镇五金机械-凤凰山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也符合我县工业用地的开发条件。按照前文所述,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16日将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规划方案在建设项目现场以及武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wy.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25日)。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可以在2022年9月26日至9月30日之间向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申请,但在期满后被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也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向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颁发的证号为建字第33072320220XXX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5号)、武义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浙(2022)武义县不动产权第0013168号不动产权证、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7号)、公示单、照片、网页截图、武义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0日,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颁发建设项目名称为“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房B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7号),审批层高总高度为22.95米。2022年9月,因柱网间距过小、层高不够高,不利于生产流水线安排,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变更层高总高度为25.05米。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于同月将涉案规划方案在建设项目现场以及武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后,认为涉案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于2022年10月14日向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5号),并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房B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结果的公示》。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5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5号)、武义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浙(2022)武义县不动产权第0013XX8号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7号)、公示单、照片、网页截图、武义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武义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将规划方案在建设项目现场以及武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批后修改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颁发案涉规划许可证后又予以了批后公示,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批后申请修改的“浙江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房B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3072320220XXX5号)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220XXX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