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2〕88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30 17:1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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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武义某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出售的理发器),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2102273451007)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详情、商品订单及聊天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己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 2022年10月 22日收到全国 12315 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 1330723002022102273451007。申请人陈某某称武义某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志高某某专卖店”有“好评返现”活动,要求查处。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并无被举报产品,经抽查网店内订单可知该网店内产品基本为异地代发。店内产品网页并未显示有“好评返现” 活动,抽查产品好评记录,也未发现存在商家有“好评返现”活动。同时商家亦陈述申辩,称举报人主动问有无好评返现,如果不给,害怕举报人给予差评才说返3元,并保证以后不会再有此类行为。被举报人遭遇“钧鱼”式举报,原先正常经营活动中并无 “好评返现”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10月 26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杳职杈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2年 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拼多多平台交易订单号221013-49577728962XXX1 已完成退货退款,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同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決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第一,被申请人并非因为申请人退货退款而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是为强行曲解。第二,钓鱼执法是为违法执法,钧鱼举报又何以自称正义?综上,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举报投诉单及相关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身份证明、检测报告、退货退款记录、授权书、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调解征询意见书、调解意见书、回复截图、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在武义某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理发器”一个,后认为被举报人的“好评返现”活动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于2022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10月23日向被投诉举报人制发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征询意见书,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存在被举报产品,抽查网店订单得知其所销售的案涉产品基本为异地代发,店内产品网页并未显示有“好评返现”活动。被投诉举报人提出陈述申辩称申请人主动询问商家有无好评返现,其害怕申请人给予差评才说好评返现3元,并保证以后不会再有此类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6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结果一同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商品订单及聊天截图、举报投诉单及相关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身份证明、检测报告、退货退款记录、授权书、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收到涉案投诉举报,于10月26日结案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本案投诉部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形。二、本案举报部分,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被举报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