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事实与理由:武义江山新村西路XX号的商品房(武义二建公司预制场隔壁,现改为拼建楼)是建设单位浙江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武计经(1997)1X2号批复文件并交税取得了投资许可证,由某某房产公司投资开发,施工建设而建造的。由于承包商偷工减料,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没有通过武义质监站的工程质量验收。1999年7月武义质监站的意见是第三层第四层拆除重建。武义二建公司明知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武义日报刊登声明,却擅自违规违法销售,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举报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同意武义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计划的批复、严正声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受理、处理该信访事项。2022年7月2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举报,称坐落在江山新村西路XX号的拼建楼存在没有出厂合格证、水泥强度不达标、钢筋存在偷工减料等问题。2022年7月28日答复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又发现申请人提起内容相似的信访事项,故于2022年7月28日对网上信访事项予以登记,于2022年8月4日对该信访事项作出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LF20220052905),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对该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后,答复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武信访复字(2022)11号),并以短信链接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规定。
二、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经调查,2022年4月底我县组织联席会议,作出《武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江山新村西路11号拼建楼不动产权证办理相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武信联〔2022〕1号),对该拼建楼11户住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已作出安排,相关事项按照会议意见执行。另,武义县经济商务局己对该信访事项中所涉房屋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工作,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的《鉴定报告》,鉴定该房屋单元安全性评级为Bsu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综上,答复人履职程序合法,该履职行为有相应事实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答复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举报信、“武义协同办公系统”收文处理单、流转记录截图、“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截图、信访受理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武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文件(武信联〔2022〕1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平台短信送达截图、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举报,举报内容为“江山新村西路XX号拼建楼存在没有出厂合格证、水泥强度不达标、钢筋存在偷工减料等问题,申请人不同意出售”。2022年7与28日,被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收到申请人提交信访事项,内容为“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江山新村西路XX号原二建公司预制场内的商品房存在4点问题:1.涉及图纸没有会审,基础开挖不按设计深度、混凝土强度不合格;2.一至五层砖头没有出厂合格证、混凝土抗压试块没做;3.立柱、圈梁钢筋减配、没抗拉证明、出厂合格证;4.隐蔽部位减配标准等问题,工程资料无或造假,要求质监站核实并拆除。
2022年8月4日向申请人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于2022年9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举报作出处理,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书、“武义协同办公系统”收文处理单、流转记录截图、“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截图、信访受理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武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文件(武信联〔2022〕1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平台短信送达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金武政复〔2022〕78号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亦非实际使用权人,因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处理或者不处理,并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