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下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1.武义县撮某某餐饮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时间:2024年3月1日
地点: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拆迁安置区
当事人:武义县撮某某餐饮店
当事人武义县撮某某餐饮店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拆迁安置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烹饪。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撮某某餐饮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王某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时间:2024年3月1日
地点:武义县白洋街道兰花路仙洞村
当事人:王某
当事人王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兰花路仙洞村附近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将一个气瓶的燃气使用三通连接至3个燃烧灶具使用,且其逾期未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王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3.武义县五某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时间:2024年3月26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佳源广场
当事人:武义县五某某餐饮店
当事人武义县五某某餐饮店在武义县桐琴镇佳源广场厨房侧门内使用、储存1个为50公斤级重量燃气气瓶且装满气体连接着灶台使用,构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五某某餐饮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10元的行政处罚。
4.武义欣某小吃店加热燃气气瓶案:
时间:2024年3月13日
地点: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二弄
当事人:武义欣某小吃店
当事人武义欣某小吃店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二弄将一个15KG燃气气瓶加热使用,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领域典型案例
1.武义县桐琴镇某某幼儿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时间: 2024年2月6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江滨路
当事人:武义县桐琴镇某某幼儿园
2024年2月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武义县桐琴镇某某幼儿园在武义县桐琴镇江滨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桐琴镇某某幼儿园处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罚款人民币10000.78元;对法定代表人陈某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人民币500.04元。
2.傅某某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时间:2024年3月8日
地点:武义县王宅镇某工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傅某某
2024年3月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傅某某在武义县王宅镇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员期间存在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情形。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傅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金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案:
时间:2024年2月6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世纪路9号
当事人:金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件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司索指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金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
1.武义县某某土产日杂烟花爆竹销售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案
时间:2024年2月7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江山路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土产日杂烟花爆竹销售点
2024年2月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发现武义县某某土产日杂烟花爆竹销售点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继续经营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土产日杂烟花爆竹销售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元。
2.武义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存放管理案:
时间:2024年1月31日
地点:武义县茭道镇上茭道村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点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点在武义县茭道镇上茭道村的店内存放了各类烟花爆竹共计308箱,该店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90箱,超出核定储量118箱,超出证载范围62%。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点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1.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案:
时间:2024年3月18日
地点:武义县莹乡路与芳华路交叉口
当事人:薛某某
执法人员经监控发现当事人薛某某在武义县莹乡路与芳华路交叉口处擅自打开消防栓为其驾驶的重型卡车添加用水。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薛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