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部门动态

【以案释法】擅自在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倾倒生活垃圾 罚!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4-07 15:23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垃圾虽小,却牵动着民生,连接着文明,更是体现了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而维护好市容环境卫生也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生活垃圾要在指定的集中收集时间按时投放,在规定的分类投放点准确投放,而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案件详情:
      2024年2月2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称有人擅自将生活垃圾倾倒至建筑垃圾堆放点内。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系当事人徐某某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
      现已查明,2024年2月9日至2月11日间,当事人徐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隔离墩、电动车雨篷、挡风被等生活垃圾从武义县熟溪街道某停车场内运往武义县熟溪街道某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内倾倒,倾倒面积约28平方米。
当事人徐某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二类违法情节 个人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或焚烧物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20平方米(或10立方米)以上,或焚烧物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