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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27 08:36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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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财预〔2023〕70号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全县各部门(单位)劳务费支出标准,结合《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22〕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劳务费支出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1〕70号)、金华市《关于规范市本级部门(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支出管理通知如下:

一、支出范围

劳务费,是指全县各部门(单位)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包括讲课费、稿费奖励、人事考试(公务员录用、遴选和选调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及其他一次性服务费等。

二、支付标准

(一)讲课费

1.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除外)讲课费

除学校外的部门(单位),请外部门(单位)人员为本部门(单位)培训或以其他形式讲课的,每课时讲课费标准:中级职称(乡科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县处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厅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原则上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学校教师讲课费

学校邀请本单位以外教师的讲课费,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技师以下)每课时不超过100元、中级(技师)每课时不超过150元、高级(高级技师)每课时不超过200元标准支付。卫校、青少年宫、老年大学等办学业务邀请的教师讲课费参照执行。

因国际教学、交流等需要,学校邀请外籍教师的讲课费用,按有关合同或协议执行。

(二)稿费奖励

1.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或经新闻出版主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由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录用稿件、信息支付的稿费统一按每千字不超过90元,图片信息每张不超过90元计算,稿费不得向本部门(单位)人员发放。

2.部门(单位)内部简讯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平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稿费。

3.为鼓励本部门(单位)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稿件或调研文章,经年终评比,简讯类通讯员,按人员数在20%以内,平均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设置不同奖级给予稿费奖励;调研课题按课题数在20%以内,平均每篇不超过1000元标准,设置不同奖级给予稿费奖励。对通讯员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不单设奖项,由单位在上述标准范围总额内给予统筹,每年结算一次。

4.对获得县委办、县政府办以上发文表彰的优秀调研成果,可依据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按不同层级分别给予800、1000、1200、1500元的稿酬奖励。

(三)人事考试劳务费

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参与实施的各类人事考试劳务费,按如下要求执行:

1.命审题费:对参加入闱命审题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发放。标准为核心专家1500元/天,普通专家1200元/天,入闱天数从入闱之日起到出闱之日止;在法定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参加的工作人员700元/天,半天减半。

2.笔试评卷费:对参加笔试评卷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发放。标准为核心评卷员1200元/天;普通评卷员800元/天,按照绩效发放,根据评卷数量、质量等指标浮动不超过200元/天;在法定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参加评卷的工作人员700元/天,半天减半。

3.面试测评费:对参加面试测评各环节的考官及工作人员发放。标准为主考官1200元/天,普通考官1000元/天,在法定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参加面试测评的工作人员700元/天,半天减半。

4.监考和巡视费:在法定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参加人事考试考务和巡视工作的人员按统一标准发放,标准为700元/天,半天减半。

人事考试确需邀请县外专家参加的,按规定优先考虑组织公务交通;采用自驾参加的,参照《武义县车改办关于调整武义县定额报销区域范围的通知》(武车改办〔2017〕4号)再给予城市间交通补助。

(四)国家教育考试(中、高考)劳务费

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的国家教育招生考试(中、高考)的监考和巡视劳务费,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浙教办考〔2023〕15号),按如下要求执行。

监考和巡视费按场计算,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一般为2人(特殊要求可为3人),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含)以内的,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场200元;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以上、240分钟(不含)以内的,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场300元;每场考试时间240分钟(含)以上的,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场350元。教育部门应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按规定标准配备监考和巡视人员数量,参加中、高考的监考和巡视工作人员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范畴。

包场考试的,每场考试监考人员、监考(考务)费不超过上述标准发放。

(五)咨询费(评审费)

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因各类专业技术项目需求,向咨询机构或专业技术(咨询)人员获得意见建议,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而支付的劳务费用,按聘请人员职称确定评审(咨询)费标准,高级不超过1500元/人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天,半天减半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高级人员标准上浮50%。因项目或评审需要聘请县外专家的,省内专家可根据《武义县车改办关于调整武义县定额报销区域范围的通知》(武车改办〔2017〕4号)再给予城市间交通补助,省外的根据《武义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武财预〔2017〕139号)以据实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为依据给予交通补助(劳务费报销时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咨询、评审工作,不得领取咨询费(评审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工程类项目评标,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其他政府采购确定的项目(含公款竞争性存放)咨询费(评审费),按照《武义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通知》(武财采〔2017〕147号)执行。

(六)其他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或每项不超过500元标准,并提供税务部门发票支付。

管理要求

1.各项劳务费支出,应在部门(单位)的一般公用经费或与劳务相关的项目经费中统筹列支,财政部门不另行安排支出,经济科目列“商品与服务支出—劳务费、咨询费、培训费”。

2.劳务费支付应附发放清单,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不便公开填不便公开)、职务(职称)、身份证号、数量(场次)、标准、发放金额、签字等,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劳务费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发放。

3.科研学术工作涉及的劳务费,按科研学术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加强本部门(单位)人员参加劳务活动的管理,个人参加劳务活动须事先经过单位审批同意。各部门(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不得以劳务费等名义变相发放钱物,不得虚假造册冒领劳务费。个人领取的劳务费收入应如实报告和申报纳税。

5.、举办单位(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从事考试、咨询(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在法定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每月发放的天数原则上不超过4天,其他劳务事项只领取加班(夜餐)费,不得再重复领取劳务费。

6.、劳务费管理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监督。

四、其他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的劳务报酬发放参照人事考试执行。临聘人员招聘按照武人社〔2021〕35号文件要求,单位应在工作日内完成,不允许另行发放劳务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武财预〔2020〕127号同时废止,并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他规定。

中共武义县委组织部武义县财政局中共武义县委组织部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

武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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