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尽全力,防患未“燃”
今年以来,县综合执法办指导属地执法队持续开展露天焚烧类专项执法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个别群众心存侥幸心理。现将近期露天焚烧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
时间:2024年8月14日
地点:履坦镇白燕湾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李某在温泉大道与莹乡路交叉口附近的农田里焚烧香瓜藤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时间:2024年8月6日
地点:桐琴镇孙宅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黄某某在桐琴镇孙宅村东侧农田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等污染物质。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时间:2024年7月30日
地点:桐琴镇石井头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杨某某在桐琴镇石井头村东侧农田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时间:2024年7月24日
地点:熟溪街道
违法情况:当事人廖某某在武义县武交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侧两百米处焚烧玉米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廖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倡议:
一、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的危害;
二、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三、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做到不烧一分田、不冒一处烟;
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做到深耕还田,资源节约,变废为宝。
希望各位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禁烧秸秆 从我做起
相互监督 人人有责
共同守护武义的蓝天白云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