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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471651600C/2024-270402 发布机构: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8-26 10:33

【以案释法】首案!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8-26 10:3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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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转移联单是是指对建筑渣土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形成闭环处理的电子信息载体,其缺失将削弱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力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让建筑垃圾拥有“身份证”, 很重要!

近期,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壶山中队就查处了全县首起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

一:起因

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武义县壶山街道城脚路文昌阁路段时,发现车牌号为浙G6***6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没有电子转移联单的使用记录。

二:调查经过

“请你描述一下事情的经过“

“2024年7月2日下午我临时被公司(武义永某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叫去运一车建筑垃圾到武义县履坦镇泉头村武义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运输方量约为12方,装完车后我没进行电子转移联单扫码就直接从工地开出来了。”

”为什么没有进行扫码?“

”通知我运的时候比较临时,我装完车开出来的时候没有人在门口扫码,我就直接开走了,直到被你们查到。”

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武义永某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义宸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土方施工合同,约定由武义永某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某项目的土方外运、场地清表及平整作业施工。

2024年7月2日下午,在运输车辆运出工地时,当事人电子转移联单的操作员未到现场,也未安排其余人员用账号进行扫码操作,司机也没有填写纸质转移联单。

三:处罚结果

当事人武义永某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案发当天(2024年7月2日)未安排人员在工地门口进行扫码,致使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联单操作流程

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共同承担联单运行管理,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在浙里办搜索“建筑垃圾”,或电脑端登录https://jzlj.jst.zj.gov.cn/buildWaste/。

1.账号注册: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清运单位、中转站、消纳场等相关单位人员登录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后,点击账号注册,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注意:根据自身的身份和工程类别进行选择,并补充相应信息,特别是输入的手机号码必须与浙里办注册的手机号码一致。

2.信息完善:注册后,建筑工地施工单位需填报工地项目信息;清运单位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中转站消纳场需完善处置场所信息。

3.信息审核:信息提交后,确认审核通过,并成功入库。

4.联单运行:单位人员登录系统后,‌即可发起电子联单,‌包括联单发起、‌承运管理、‌接收管理等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