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6 15:4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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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案件名称及文号 | 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金环(武)罚〔2024〕10号) |
处罚对象 | 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坯布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及环保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 |
处罚日期 | 2024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