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4-269450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07 09:23 |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下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建筑领域典型案例
1.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时间:2024年5月28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桐一村综合楼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酒店
2024年4月8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当事人武义县某某酒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17时前进行消防备案。经核查,当事人武义县某某酒店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消防备案,并明确表示因消防备案繁琐,不进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2.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时间:2024年4月9日
地点:武义县白洋街道
当事人:浙江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对武义县白洋街道某水利工程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工程溢洪道底板Y0-001.5处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强度等级。武义县水利水电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当事人送达《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意见》,提出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导致该工程溢洪道底板C25砼抽检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并就此提出整改要求。经复核,当事人已将溢洪道底板拆除后重新施工,后经检测公司检测,结果达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903.72元的行政处罚。
(二)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时间:2024年7月2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清泉街泉心公园旁出租屋
当事人:邱某敏
2024年7月2日,当事人邱某敏在武义县泉溪镇清泉街泉心公园旁出租屋内使用未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2.吉某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时间:2024年6月26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清泉街与中润路交叉口人行道爱心早餐点
当事人:吉某
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吉某在武义县泉溪镇清泉街与中润路交叉口人行道爱心早餐点售卖早餐时,使用三通连接件连接使用中的燃气瓶和燃气灶具,一个燃气瓶连接使用两个灶具。次日8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复核时,当事人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3.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时间:2024年6月12日
地点: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村
当事人:某群食品商店
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村某群食品商店在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村餐饮店铺厨房内使用燃气,但该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复核,当事人已于限改期限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4.倒卧燃气气瓶案
时间:2024年6月18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赵宅安置小区
当事人:汤某某
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汤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赵宅安置小区内存在倒卧使用燃气气瓶的情况。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处罚款人民币210元的行政处罚。
(三)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1.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4年7月11日
地点: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温泉路72号
当事人: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周某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温泉路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案:
时间:2024年6月28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温泉北路银湖花园旁
当事人:傅某东
当事人傅某东在武义县壶山街道温泉北路银湖花园旁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处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