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4-270619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效保障农村居民正常用电需求,避免基建临时用电代替正式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下发本通知。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指示要求,规范武义县范围内统一规划、整村拆建的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农村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与高效,推动电力配套设施与农村有机更新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保证电价执行到位,为建设美丽武义、推动乡村振兴、提升群众幸福感提供坚实电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拆房和电表销户管理
1.农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批准后,由镇街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应建立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跟踪机制,定期与镇街沟通项目进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2.村级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房屋拆除和收回协议中应包含委托村级组织办理电表销户条款。
3.村级组织监督农户实施房屋腾空时,应统一组织向供电公司办理电表销户手续。供电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与村级组织预约现场停电及拆表作业时间,完成电表拆除和底度告知工作。
4.村级组织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提交《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申请书》《电网建设承诺书》和《供电资产拆除协议书》等资料,以便供电公司做好后续工作衔接。
(二)规范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5.镇街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时,相关的电力配套设施应按照《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2022年版)》(金市建〔2022〕222号)等文件要求,充分考虑开关站、配电房等供配电设施的位置及建设方式(纯电缆、半电缆、全架空)。供电公司应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参与规划评审工作。
6.村级组织负责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筹措,并按照农村有机更新建设进度,及时向供电公司申请基建临时用电和正式用电报装手续。供电公司收到报装申请后,按照“永临结合”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双电源20个工作日)内同步答复基建临时用电和正式用电供电方案,尽量减少村级组织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成本。
7.村级组织收到供电方案答复单后,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力配套设施设计工作,设计方案要与农村有机更新项目设计方案全面衔接,如建成后存在混合用电性质的,设计方案要预留分表计量条件。
8.电力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完成后,村级组织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提交正式用电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供电公司收到设计文件审核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文件修订。
9.村级组织应在完成设计文件审核后的1个月内,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电力配套设施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保证后续工程验收顺利进行。
10.村级组织应对基建临时用电相关电气设施开展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可靠用电。供电公司做好相关指导工作,为村级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1.供电公司要强化农村有机更新基建临时用电区域安全用电服务,确保“服务、通知、报告、督导”四到位。供电公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送村级组织和镇街,并督导村级组织限期完成整改,保障用电安全。
12.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村级组织要及时组织相关力量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隐蔽工程进行自检,并向供电公司提交中间检验申请;供电公司在收到中间检验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对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验。同时,村级组织应委托供电公司对设备、材料等进行质量抽检,确保符合规范要求;供电公司抽检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村级组织反馈,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未完成整改的不予验收。
13.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镇街应及时介入调查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电力配套设施顺利建设并达到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三)规范验收和维护
14.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村庄,由镇街组织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部门对整村或部分区域进行综合验收,确保房屋建设质量和配套设施符合验收标准,避免未经综合验收出现农户入住等情况,杜绝基建临时用电转供居民生活用电现象。
15.综合验收过程中,应严格对“三线”(即电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搭挂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要求,杜绝乱搭乱挂现象,确保村庄整体美观和居民生活安全。
16.村级组织在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提交电力配套设施专业验收申请。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好一户一表安装,确保居民电价执行到位。
17.电力配套设施经专业验收合格后,村级组织应与供电公司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供电公司开展电力配套设施的检修、维护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单位、各镇街要提高站位,从“民生无小事”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群众的切身利益看在眼里、放在心上,抓好制度执行,根治临时用电代替正式用电问题。
2.加强统筹。建立全县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供电公司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按需召开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抓好落实。各单位、各镇街要将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镇街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鞭策后进、宣传典型,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申请书
2.电网建设承诺书
3.开展电力配套设施确认申请书
4.开展电力配套设施确认申请书(配电房)
5.供电资产拆除协议书
6.供电资产移交协议书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申请书
国网武义县供电公司:
兹有武义县 村,经 (乡镇/街道)批复同意开展农村有机更新,计划进行房屋和电力设施的拆除与新建。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向贵公司申请农村有机更新电力配套设施建设。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
电网建设承诺书
国网武义县供电公司:
我村按照武义县相关政策要求于 年 月 日开始农村有机更新,对原有电网进行拆除。我村承诺,及时将本村规划图纸报送供电公司。待房屋建成后,由我村出资恢复电力配套设施。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3
开展电力配套设施确认申请书
国网武义县供电公司:
武义县 即将开始有机更新,我村正式用电高压部分采用(箱变、杆架变),低压部分采用 (全电缆、半电缆、架空)形式。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开展电力配套设施确认申请书(配电房)
国网武义县供电公司:
武义县 即将开始有机更新,我村正式用电高压部分采用 (配电房、配电房+杆架变),低压部分采用 (全电缆、半电缆、架空)形式。为合理安排电力设施配套用房,保障电力供应,现申请提前规划配电房。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5
供电资产拆除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拥有位于 的供电资产(以下简称“该资产”),现因农村有机更新需拆除。为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拆除范围及要求
1. 的范围内的 等属于甲方所有资产,由甲方负责拆除,拆旧物资归甲方所有。
2. 的范围内的 等属于乙方所有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拆旧物资归乙方所有。
3.甲乙双方应在拆除前对现场进行勘察,制定资产归属,由双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双方权利义务
1.如发现乙方在拆除过程中违反约定,非法占有甲方资产,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发现甲方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违反约定,非法占有乙方资产,乙方有权要求立即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6
供电资产移交协议书
移交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接收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武义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武义县温泉北路21号
鉴于移交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供配电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并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审批文件,接收方同意接收该资产。为便于电力资产的运行及电网统一调度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资产移交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资产移交的范围
1.1 项目供配电资产。
1.2资产移交同时,移交方应向接收方移交所有与资产相关的审批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权属证书等文件。
1.3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移交方应配合接收方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所需材料应在协议生效日后10个工作日内备齐。
2.资产移交日
本协议生效日即资产移交日。自资产移交日起,接收方即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同时转移。协议生效日前与资产相关的未结债务、法律责任及任何纠纷,不属移交之列,仍由移交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3.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3.1移交方承诺与资产相关的项目核准、审批、验收手续合法完备,资产的形成合法有效。
3.2移交方保证该资产的权属无瑕疵,未设置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移交方处置该资产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由于资产移交前的权属瑕疵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移交方负责。
3.3移交方承诺已取得处置资产的所有授权和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3.4移交方承诺已向接收方如实披露与资产相关的未结债务、纠纷等所有应说明的情况,保证由移交方负责处理上述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3.5移交方应确保该资产在移交前不存在运行缺陷或者安全隐患。资产移交后,接收方承担该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及费用;移交方应协助接收方对资产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并为接收方的工作提供便利。
4.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6.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移交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接收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