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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义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来源: 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09-20 14:0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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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武义参照市里已有经验,已完成相关系统建设,已具备实施条件。

二、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

三、主要内容

1.通知所涉及房屋的监管范围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发生交易资金支付的买卖行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2.银行在开展存量房贷款业务时,其贷款资金必须打入到资金相关联的监管账户,各银行应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要求,做好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即时传递与交换,并应对交易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3.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资金必须纳入监管。并签订《武义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通过监管账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房屋交易,其房屋交易资金鼓励纳入监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拍卖转让的;

(三)出资入股的;

(四)继承、赠与、析产、产权调换的;

(五)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七)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八)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一)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

(四)交易房产在未过户前被查封的;

(五)其他解除交易的情形。

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在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同步签署《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经交易双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退回交易资金。

解读机关: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武义监管支局

咨询方式:0579-8766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