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2〕108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5-01-03 15:5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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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行职责回复书并责令履行,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违法行为的职责;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向申请人赔偿拆除房屋所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按程序受理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行为的职责;4.责令被申请人二十日内重新作出履职答复。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书》,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书所申请事项履职,但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8日所出具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中,以履职事由不成立,未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予以履职,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2006 年王宅镇某宅村道路拓宽改建,某宅村村民委员会需占用申请人原有宅基地并拆除所建房屋,当时书记高文兴曾承诺补还申请人赔偿款及宅基地,所涉及农户包括申请人在内共六户。2015年8月(时任村书记为高某某):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建房,并填写了《建房用地申请书》,2015年11月5日村三委会议同意并安排位于村西南位置宅基地建房。2015年12 月24日填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同意申请人于上述地基建房。2015年12月28日武义县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签定建房协议。2016年1月11日武义县王宅镇某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5000元,并出具《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编号:0000018951),款项内容为建房押金,约定房屋建好后退回。此期间,申请人一直按建房申请程序完成相关步骤,从申请到公示到签定建房协议,村委会从未说申请人有费用需缴而未缴,也无关于所安排建房宅基地面积超出原被征迁宅基地面积要向村委会交费的任何表述。但后续在施建过程中,该宅基地西邻不同意签字,至此一直阻挠申请人施工,导致申请人无法施工建房。2016年3月,申请人重新向村委会申请其他位置地基,当时因换届,时任村书记己调整为高某乙。某宅村村民委员会表示无多余宅基地可安排。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调取村庄规划资料后告知位于村东北角的空地亦是建设用地,己规划用于安排农户建房。申请人向某宅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于上述位置重新安排宅基地。2016年3月24日《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王信访答字〔2016〕05号)告知某宅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申请人原来宅基地(村西南角)置换到上述地块(村东北角)。2016年5月10日,时任书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示要将位于村东北角的宅基地以60000元/户进行投标,并让我户补足差价,但该方案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在某宅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索要费用不得,申请人拒绝交纳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自行建房,被某宅村村民委员会以违建为由阻止。2016年9月7日某宅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在村会议室就此宅基地问题进行解决。相关会议记录显示为村务联席会议。会上高某乙表示 2006年申请人所拆除老宅面积为36平方米(实际面积为59.40 平方米,但高某乙强行表示原属我户围墙内的庭院部分 23.40 平方米不予计算面积),现给予我户地基面积为90平方米,要求申请人对多出部分向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费用,共计17600元,减去原屋前所栽果树一株的青苗补偿费1000元后共计16600元。至此,村委会不仅无需向申请人赔偿拆迁的损失,更要申请人额外向村委交纳16600元。申请人也拒绝交纳。2006年村道拓宽所涉及的其他农户所被征用面积有少于申请人的,也有多于申请人的,某宅村村民委员会并不曾要求其交纳类似名目费用,也未闻村内其他农户建房需交纳此一笔费用。后某宅村村民委员会一直不肯履行相关申请手续,申请人也只能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自行建房。因2006年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拆除申请人原住宅,收回宅基地,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未依法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并否认有赔偿责任。后续在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建房过程中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合理条件,并以申请人拒绝接受为由,拒绝履行受理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因以上事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申请第一至第三项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8月 19 日收到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于 2022年 10月 18 日向申请人寄送回复已超出上述规定期限,故提出第四项申请。综上,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予以审查纠正,维护申请人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书、建房四邻协议书、建房用地申请书、交收通知、村民建房协议、会议记录、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答复称:陈某某不服本单位于2022年 10月17日作出的履行职责回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金武政复答字〔2022〕108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寄送的《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书》一份,申请事项如下:1、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拆迁的行为;2、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赔偿申请人拆迁损失的职责;3、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同时收到的附件材料有申请人提供的原王宅镇某宅村村两委会议记录(机打复印件)。2022 年10月,被申请人对以上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陈某某为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2006 年王宅镇某宅村因村庄内部道路拓宽改建需拆除申请人在规划道路上的老房一处(据某宅村村务联店会议记录显示庭院面积为23.4平方,非庭院面积为36平方),经原某宅村村两委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同意拆除该房屋,由村委会安排宅基地一处用于房屋重建。故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拆迁的行为的履职申请不能成立,该房屋是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拆除的。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向申请人赔偿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的职责的履职申请不能成立,申请人房屋拆除后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已根据双方的口头协议安排宅基地作为补偿。2016 年申请人计划在由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提供的宅基地上进行建房并开始申请报批新建工作,但由手邻居高某阻挠导致无法进行报批新建。后经镇村两级协调,原某宅村村委会在村内另一地块重新安排了一块占地约90 平米的宅基地用于申请人建房。2016年5月,原某宅村村两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该处宅基地要以 60000元/户的价格进行投标,并要求申请人户补足差价,但申请人认为该处宅基地为原房屋被村里拆除后村里给与的补偿,不应再补交宅基地购买费用。因申请人与原某宅村村两委针对是否应补交宅基地价格差价的纠纷未协商达成一致,导致该房屋宅基地未按正常程序报批新建。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后,2016 年底申请人在未取得房屋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宅基地动工新建了房屋,并于2017年建设完工。关于申请人要求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问题,在武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武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补充规定 (武农房(2020)1号)》文件中虽然明确了2014年3月27日(含)前建造的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住房的规划补办或认可方法,但对于2014年3月27日后未批先建的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住房如何进行规划补办或认可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子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申请规划补办或认可的申请主体必须为房主本人,而非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提供的服务是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而非报送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是在与原某宅村村委会在宅基地费用收取方面存在明显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房,未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已属违法行为。故关于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按程序受理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行为的职责的履职申请不能成立。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履职事项,被申请人在收集完成相关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于2022年10月17 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书面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回复内容准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履职回复内容合理合法。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履职回复予以维特,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调查笔录、会议记录、《关于武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补充规定》(武农房(2020)1号)等。

经审理查明:2006年王宅镇某宅村(现王宅镇某某村)因村庄内部道路拓宽改建,拆除了申请人在规划道路上的老房一处,但未形成书面补偿协议,申请人称拆除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王宅镇某宅村同意免费安排申请人93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建房。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申请人计划在第三人安排的93平方米宅基地上建房并进行报批新建,后因四邻不同意在四邻协议上签字无法进行报批,经协调第三人重新安排了一块占地90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申请人建房,但要求申请人补交17600元的屋基差价,申请人拒绝缴纳。后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宅基地新建房屋,现已完工。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书》,申请内容为“1、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拆迁的行为;2、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赔偿申请人拆迁损失的职责;3、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履行职责回复书,遂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王宅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认为某某村村委会不存在违法拆迁的行为,但未调查核实某某村村委会收回申请人宅基地前已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根据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某某村村委会拆除申请人房屋后已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其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村级组织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涉案履行职责答复书,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

2.责令被申请人王宅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二十日内重新履职并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