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柯某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回复,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柯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6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回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详情、商品订单及聊天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己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 2022年12月7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2120770009640。申请人柯某称在被投诉举报人店铺购买了2瓶川贝梨膏,发现其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以及执行标准,还虚假宣传医疗功效,要求被申请人处理,并依法赔偿。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12月22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送达《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征询意见书》,12月25日被投诉人明确回复拒绝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2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決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2022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6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杳职杈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作出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第一,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付款,早已与被投诉举报人交换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人通过微信通话方式试图与申请人和解合法合理;第二,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理应通知被投诉人,并将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告知被投诉人,此为处理投诉工作必要,何来擅自告知一事?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举报投诉单及相关举报材料、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解征询意见书、调解意见书、投诉受理截图、回复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店铺购买了两瓶川贝梨膏,后发现案涉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及执行标准、存在虚假宣传医疗功效等问题,同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12月8日对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向被投诉举报人制发并送达《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征询意见书》,12月25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回复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于12月26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决定及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一同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详情、商品订单及聊天截图、举报投诉单及相关举报材料、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解征询意见书、调解意见书、投诉受理截图、回复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收到涉案投诉举报,于12月26日将终止调解决定及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本案投诉部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形。二、本案举报部分,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认为被举报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