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依法履行调查处理法定职责。事实理由: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两位民警和一名村干部未经申请人及父母同意,擅自进入申请人一楼住宅将法律文书放在沙发桌上。11月7日,申请人打110报案,以被申请人未经同意,擅自进入住宅,申请人放在沙发桌上价值30元的U盘被盗窃为由打110报案,但被申请人至今不予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原则上24小时内作出是否受案,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超过3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案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通话记录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答复称:2022年11月4日16时45分许,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民警雷华跃、王强到申请人孙某某家中送达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同时邀请某某村村干部陈某某见证送达过程,后民警向申请人母亲告知并经过其同意之后将文书放置在孙某某家中一楼沙发桌上,整个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符合程序规定,并不存在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情况。此外,当时申请人家中沙发桌上并无U盘,民警将文书放至桌上后便离开,且申请人母亲全程在场,不存在将其U盘拿走一事。2022年11月7日9时23分,申请人孙某某拨打武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称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民警非法进入其住宅送达法律文书,并怀疑民警在非法侵入其住宅时将沙发上U盘拿走,接警人员已告知申请人对民警的违纪违法问题可向信访部门反映。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协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且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已向孙某某告知对于民警的投诉可向信访部门反映,不存在不予答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申请人孙某某的报案作出回复,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接警录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6日,孙某某110报警称:1.11月4日傍晚,王宅派出所2名民警和某某村干部陈根土到孙某某家中送达法律文书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孙某某住宅,要求武义县公安局受案。指挥中心接警人员接到该电话后,告知其民警若涉嫌违反工作规定的,可向信访部门反映该问题。2022年11月7日,孙某某再次110报警称:1.11月4日傍晚,王宅派出所2名民警和某某村干部陈某某到孙某某家中送达法律文书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孙某某住宅,要求武义县公安局受案;2.二是上述人员擅自进入孙某某住宅后,孙某某放在沙发上的U盘不见了,请求按程序处理。指挥中心接警人员告知孙某某先向值班民警汇报。
另查明,2019年以来,孙某某向武义县公安局多次110报警,向行政机关提出多次投诉举报,据不完全统计,其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10件,行政诉讼39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孙某某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10余件,行政诉讼30余件,且诉请基本未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孙某某长期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复议、诉讼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复议权、诉权的滥用。本案中,申请人11月7日报警的第一项内容,武义县公安局已于11月6日收到相同内容的报警并已作出回复,该报警属于重复报警行为;申请人报警的第二项内容,根据王宅派出所民警送达法律文书时的全程执法记录显示,孙某某所述的沙发上并不存在孙某某所述的U盘,复议工作人员也将该情况告知孙某某。综上,孙某某提起的该项复议申请已不具有法律赋予其救济的复议利益,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