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部门动态

有场不进、有位不停,这些占压盲道行为将被处罚!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1-03 17:02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盲道是指在人行道上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然而现实中盲道常常被车辆、流动摊位占用,导致“贴心”的盲道帮不上“盲”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扫街侵占”专项行动,针对占用盲道摆摊、堆放物品及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通过视频监测和徒步巡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占压盲道行为及时劝改,屡教不改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保持盲道畅通,为视残人士保驾护航。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发现并整改300余处,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6宗。

那么有哪些行为需要注意呢?

一:超门窗经营占用盲道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盲道堆放物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盲道摆摊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占用盲道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非机动车占用盲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文明之“道”   请勿占用!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

提高认识 从自身做起

如果您是车主,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找不到车位的时候多转几圈,将车子停放到指定区域,不要为了自己方便而占用盲道停车。

如果是临街的商铺,请不要占用盲道堆放货物。

如果您是摊主,请不要占用盲道摆摊设点,可以去周边的便民疏导点经营。

如果您是临街住户,请不要占用盲道进行休闲娱乐活动,比如打羽毛球,跳广场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