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5-274355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03 17:07 |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下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时间:2024年10月18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清泉街
当事人:符某某
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符某某在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清泉街附近屋内厨房使用未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日常用于烧制午饭。根据第《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2.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地点:武义县白洋街道金牛路嘉益公寓门口道路上
当事人:李某某
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李某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金牛路嘉益公寓门口道路上使用2.5米长并带有接头的软管连接燃气瓶和肠粉机,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10时05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于2024年10月30日11时30分继续使用。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30日12时25分前自行将软管拆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3.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桐二村八尺路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卤味店
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卤味店在武义县桐琴镇桐二村八尺路店内放置两个燃气钢瓶,使用燃气煮卤味,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4.倒卧燃气气瓶案:
时间:2024年11月4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桐塘工业区
当事人:郑某某
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郑某某在武义县桐琴镇桐塘工业区倒卧正在使用的燃气气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领域典型案例
1.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时间:2024年9月26日
地点:武义县装备制造业特色产业园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1#厂房项目
当事人:谢某某
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谢某某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进行监督,在支模架搭设作业过程中未到场履职。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送达建筑工地检查整改通知单,要求其整改。经核查,施工单位已将限期整改工程回复审批表和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地点:武义县熟溪街道青年路109号
当事人:武义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武义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武义县熟溪街道青年路109 号场地进行装修,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1.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案:
时间:2024年9月14日
地点:武义县菊花南路
当事人:陈某
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陈某在武义县菊花南路擅自打开消防栓为车牌号为洒水车添加用水,添加的水用于洒水作业。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