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25-281572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
| 文 号: | 武政办〔2025〕31号 | 成文日期: | 1761580800000 |
| 统一编号: | GWYD01-2025-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制造业投资作为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先行棋”,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活力,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并做好内培外引工作,现在《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的通知》基础上对“推进智能化技术改造”内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资助对象:对生产性设备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浙江省投资管理系统备案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资助核算:投资资助按核定设备投资额(不含税)计算。
三、投资项目等级及标准:
设备投资额(含税) | 资助标准 | |
300万元(含)-1000万元 | 6% | |
1000万元(含)-2000万元 | 8% | |
2000万元(含)-1亿元 | 13% | 省重点项目加计1% |
1亿元(含)-10亿元 | 15% | 数经、战新各加计1% 省重点项目加计1% 国家重点项目加计5% |
10亿元(含)以上 | 18% | 数经、战新各加计1% 省重点项目加计1% 国家重点项目加计5% |
四、项目注解
(一)设备投资额指符合设备属性的含税设备投资额
(二)国家重点项目指列入国家级投资项目,且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未列入国家重点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20%。
(三)省重点项目指列入省级投资项目,且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四)列入国家重点项目,但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不到该档次标准的,按照投资额达到相应档次的重点项目资助标准执行。投资额达不到2000万的,按相应等级和标准执行。
(五)10亿元以上技改项目经法定程序可不受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等资金限制。
本意见中未提及的政策和事项按照《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的通知》执行,以上条款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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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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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印发
武政办(2025)31号(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的通知》补充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