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制造业投资作为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先行棋”,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活力、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并做好内培外引工作,在推动制造业投资稳增长、优结构、提效益上不断优化调整,特提出本补充意见。
二、制订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24〕12 号)。
三、主要内容
对生产性设备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浙江省投资管理系统备案投资项目进行分档补助:
设备投资额(含税) | 资助标准 | |
300万元(含)-1000万元 | 6% | |
1000万元(含)-2000万元 | 8% | |
2000万元(含)-1亿元 | 13% | 省重点项目加计1% |
1亿元(含)-10亿元 | 15% | 数经、战新各加计1% 省重点项目加计1% 国家重点项目加计5% |
10亿元(含)以上 | 18% | 数经、战新各加计1% 省重点项目加计1% 国家重点项目加计5% |
设备投资额按含税设备投资额认定分档标准,投资资助按核定设备投资额(不含税)计算。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3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武义县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范磊
联系电话:0579-87662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