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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2-25 09:3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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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100余人次,排查各类集贸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店(点)、沿街背巷商铺等重点场所4600余处,发放《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3200余份,查处无证销售、超量存放等违法行为15起,有力打击了一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现将3起烟花爆竹违法销售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戒!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存放案

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武义某某烟花爆竹销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店内存放烟花爆竹126箱,超过经营(零售)许可的100箱。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经复核,当事人已作出整改。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案

2024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土产日杂烟花爆竹销售点经营场所扩大后未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店铺内设有烟花爆竹存放区及展示区,实际面积共计61.41平方米,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记载经营面积不符,执法人员当场送达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经复核,当事人已将店铺恢复原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无证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4年12月31日,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吕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抖音及微信等平台宣传销售烟花爆竹,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吕某某承认了自己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

提醒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强化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希望广大烟花爆竹经营者引以为戒,经相关部门审批取得相应资质后,依法依规安全经营!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 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 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