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08 16:09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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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成果,及时有效治理改造动态出现的农村危房,根据省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结合我县《武义县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19〕58号)、《武义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武建〔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0年起,全面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危房,并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
对农村困难家庭(按照县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的危房改造继续实施即时救助。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以“三个地”的政治站位和使命担当,建立健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和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常态化长效管理制度,切实完成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对没有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的困难家庭,确保解决其危房改造。
(二)及时发现农村危房。县“治危拆违”办协调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通过多渠道常态化发现的危房,原则上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疑似危房报县“治危拆违”办统一招标的房屋检测单位鉴定,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定为农村危房。
(三)区分认定改造对象。各乡镇(街道)对农村危房进行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户,区分认定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和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户,残联认定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认定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其他危房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对象。
(四)常态化治理改造范围。经前两轮布置排查鉴定未完成治理的,动态发现须治理改造的存量危房,以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按本方案执行。
(五)健全危房管理档案。各乡镇(街道)动态发现并鉴定农村危房,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录入电子档案。其中,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还需提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申请补助资金等材料。
(六)及时实施治理改造。动态发现农村危房及治理改造进展情况,实行按月报送制度,一经发现立即启动危房改造程序。原则上,经鉴定的农村危房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各乡镇(街道)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组织村集体和困难家庭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进行实质性解危。鼓励村集体通过统建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亲友房屋安置等方式灵活解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采取腾、拆、修、控等方式分类处置。
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的不得住人,其他C级危房仍有人居住的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危险立即撤离人员。已确认的农村危房要设立危房标识,已腾空防控的在周边区域设立警戒线,实行隔离管理。腾空防控的危房要及时解危,切实降低腾空防控率。对濒临坍塌等极度危险的房屋,要立即采取人员撤离等紧急措施。遇恶劣天气,要加强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上报巡查信息。
三、操作程序
(一)普通农村危房。
1.危房拆除。
(1)协议公示。村集体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限期搬离和腾空,并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除协议,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拆除情况。
(2)临时安置。通过投靠亲友、房屋调剂、临时租赁等途径,妥善解决好住房安全,以便落实解危措施。
(3)权利保全。对“一户一宅”危房拆除,村集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拆除协议,留存危房影像资料,出具待安置凭证、保全其权利后再实施拆除。
(4)拆除方式。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社)集体将房屋鉴定结果告知危房户,限期1个月内自行予以拆除,并进行现场公告。房屋所有人自拆存在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村(社)集体协助拆除。房屋所有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村(社)集体代为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面积核定。房屋拆除以实际拆除的占地面积为准。有房屋权证,以实际拆除的权证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以实际拆除占地丈量平面图面积为准。
(6)房屋位置确定。拆除前、中、后照片位置难以确认的,由所在行政村出具证明,属地乡镇(街道)提供房屋拆除前卫星定位,或由该危房拆除户主在原房屋位置拍摄照片,以明确该拆除房屋准确位置。
2.修缮加固。
(1)修缮对象。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社)集体将房屋鉴定结果告知危房户,限期6个月内采取房屋修缮加固方式解危。
(2)项目实施。由房屋所有人组织实施,所在村级组织建立“一户一档”资料,属地乡镇(街道)审定、归档。
(3)修缮补助申验。由各乡镇(街道)集中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小组按申报数10%(少于10户的逐户验收)的比例抽验。若抽验中有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全面整改,并重新申报。
3.项目验收。县“治危拆违”办、建设、财政、农村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治危拆违”办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1.项目内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指有关部门核定的文物登录点及以上级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
2.项目申报。由各乡镇(街道)告知、组织危房户,结合建筑的保护价值、保存现状,出具修缮方案、预算清单及待修复建筑照片等,填写申报表向县“治危拆违”办申报,经相关管理部门(文广旅体、建设)审核同意后再实施。
3.项目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4.项目验收。分别经由文物、建设部门推荐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修缮专家库,每次抽取3名专家进行修缮方案及验收质量核定。由县“治危拆违”办、文广旅体、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现场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表中会签验收意见。
(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
1.动员。各乡镇(街道)告知、动员困难家庭危房户,拟定危房改造方案和帮扶措施。
2.申请。困难家庭危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等材料。
3.评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评议会议记录,对危房改造方案须再完善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对拟救助户在村公开栏公示,拍摄公示照片,公示后签具“村民监督委员会”公示意见。
4.审核。各乡镇(街道)对救助户材料进行审核,协调落实危房改造事项。
5.核准。有关部门对救助户材料进行复核,县建设局组织现场核查,核准危房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启动即时救助程序。
6.资料收集。联合验收前,各乡镇(街道)将救助户“一户一档”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核, “一户一档”资料包括:农户申请、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公示材料、救助协议书、房屋权属关系、房屋鉴定报告以及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照片中须摄有户主本人和住房全景,各阶段拍摄角度一致)。对采取修缮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需提供费用支出票据,并经房屋检测单位出具房屋修缮认定报告。
7.验收。由县“治危拆违”办、建设、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达到房屋建筑安全、基本满足居住要求。
(四)相关说明。
普通农村危房、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中同一幢建筑内部分鉴定为危房的,视同整幢建筑鉴定为危房,按本方案执行。普通D级危房,采取修缮加固措施且房屋鉴定为A、B级的,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四、补助资金
(一)普通农村危房拆除补助。
按已拆除危房的占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危房拆除相关作业费用及农户补助,拨付乡镇(街道)统筹使用。零星危旧房拆除补助与连片改造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危房修缮加固补助。
1.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根据其修复价值分三档予以修缮补助,分别为0.6万元/间、0.8万元/间、1万元/间,小于标准按实补助。文物登录点及以上级别建筑的建筑单体,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建筑单体,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建筑单体及间数由文广旅体、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范认定,补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统一落实。
2.普通C级危房。属唯一住宅的,按0.3万元/户给予奖补,补助资金统一拨付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3.临时安置补助。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对房屋拥有合法产权且是唯一住宅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人口结算(共有产权人的,按其中唯一住宅人口给予确认),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元/人,期限为自从腾空之日起共12个月。补助资金统一拨付乡镇(街道)落实到户。
(三)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1.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补助标准:修缮补助不超过1.5万元,置换补助不超过2万元,新建每平方米补助600元。
2.低保边缘户补助标准:修缮补助不超过1万元,置换补助不超过1.2万元,新建每平方米补助450元。
3.新建住房补助按人口数控制建筑面积: 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4.修缮费用按修缮认定报告,小于最高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新建住房小于控制建筑面积的,补助资金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四)专项工作费用。
中介机构对疑似危房鉴定和危房修缮认定有偿服务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修缮方案核定及验收时聘请的专家服务费,从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填写补助资金申报表、开具往来发票、项目清单,向县建设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资金由县建设局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拨付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委托村集体承担危房改造的,由户主(或监护人)按委托协议约定与村集体结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