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15-219486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
| 文 号: | 武政办〔2015〕24号 | 成文日期: | 1426780800000 |
| 统一编号: | GWYD001-2015-0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机动车检测机构设置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机动车检测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机动车检测服务,方便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机动车检测机构,机构数量不作限制,由市场自主调节。
第三条 设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2.取得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
3. 获得相应检测资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确认)或委托;
4.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检测机构项目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检测场所应当设置在以下道路形成的封闭区间之外符合规划的地点:明招路——萤乡路——内环西路——永武二线——温泉南路——双路亭——永武一线——明招路,。
第五条 机动车检测场所原则上应使用商服用地;使用存量工业用地及其原有厂房的,可以保留土地工业用途不变,但须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不得使用新增工业用地,严禁使用临时用地。
第六条 机动车检测场所使用的建筑物应当通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使用违法建筑。
第七条 机动车检测费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计收。
第八条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强制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机动车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设立申请,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检测,包括但不仅限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抄: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