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5-09-12 10:2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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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723000000/2015-219488 发文机关: 县府办
文 号: 武政办〔2015〕48号 成文日期: 1430928000000
统一编号: GWYD001—2015—0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

第三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经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企业应当选择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按照省、县、乡镇(街道)、小区

(村)、路名、门牌、房号如实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六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并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从事包括提供公司地址,代理企业登记、记账、收递法律文件及申办各项法律手续等服务的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执行,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可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

企业在武义县行政区划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加注于营业执照内或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下列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一)属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或法院裁判文书、房产继承公证书、房屋租赁备案证、门牌证、土地使用权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等或能够证明产权和地址的其它材料,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属租赁使用的,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内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使用证明;

(三)属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明;

(四)属于乡镇、街道、管委会或村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由其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六)无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可提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提交企业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使用证明;在各类工业园区从事非工业企业经营的,需提交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意使用证明。

第十条申请人在道路、广场、景点等地点使用专用的摊位、亭体、流动房(车)的,提交城管执法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

第十一条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申请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无须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记载的一致。

第十二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人大、政府规定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发布。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形成企业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参与监督新机制。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建设、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武义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2.武义县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附件1


武义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号幢号

产权所有人


房屋用途

□经营性用房

□非经营性用房其中:口住宅□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房屋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无偿使用□自有产权□其他:

我(们)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武义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武义县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管理规约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注:设立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股份

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变更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武义县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项目

禁设区域(场所)

依据

1

全行业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23条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7条

(浙政办发〔2014〕83号)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2、居民住宅楼(院)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

3

营业性娱乐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

4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排放的企业、农家乐和会所;采矿、采砂、制砂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6、城市建成区内。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

《武义县源口清溪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县委办〔2014〕88号)

5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

6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1、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2、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6条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7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

1、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7条

8

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

9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1、城市市区(批发、储存仓库);

2、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

3、面积小于10平方米(零售):

4、周边50米范围内已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

5、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

重点建筑物距离100米以下(零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4、16条

10

废旧金属收购

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

抄: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