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12-188225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
| 文 号: | 武政办〔2012〕37号 | 成文日期: | 1340121600000 |
| 统一编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这个惠民政策,切实减轻群众的看病就医负担,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政办〔2012〕3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推进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县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
三、实施办法
(一)多渠道推进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建设实行管办分离,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两委主办、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实施。村卫生室用房可由行政村提供土地进行标准化新建,或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无集体用房的可以使用农民用房按村卫生室标准进行修建。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由村委会聘任。村卫生室人员、业务用房、基本设备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标准》(浙卫发〔2000〕394号)和《金华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07〕48号)要求。
对村卫生室进行整合。按照“政策引导、自愿选择、平稳推进”的原则实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分流,鼓励按设置规划需调整的村卫生室分流到就近村卫生室;二是转型,允许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变更为诊所等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
(二)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原库存药品在盘点造册并报请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基础上,允许3个月的使用过渡期,按原采购价销售,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县卫生局应根据村卫生室临床用药需求,合理确定使用药品的种类和比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配送企业将药品直接送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储存、分发药品,或由配送企业直接将药品送至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要建立明细账目,
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和销售记录,每月5日前向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严禁村卫生室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四)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县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实施进度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由所在村委会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政策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期分批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8月底前完成30家,10月底前增至60家,其它村卫生室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力争2012年底达到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村卫生室经费保障机制
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1.运行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县财政按照平均每个村卫生室2万元/年(含每人次一般诊疗费5元标准计算部分)的标准补助运行经费,并单独安排4元/人/年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卫生局另行制订。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处理、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足额安排。
2.建设经费。符合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所需资金由举办方自筹和财政补助等渠道筹措解决。村集体按建设标准新建的村卫生室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万元;用村集体用房改造后达到标准的村卫生室补助建设经费1万元;使用农民用房按村卫生室标准进行修建的补助0.8万元。每个村卫生室安排基本设备及信息化改造经费补助1万元,设备实行统一采购配备。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建设的村卫生室房屋和配备的设备等属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登记造册。
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制订工作计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按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乡镇(街道)村委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县卫生局要组织对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知识的业务培训,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指导督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基本药物乱作价乱收费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落实好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的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为我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主题词:卫生基本药物实施方案通知
抄: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