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21-270323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
| 文 号: | 武政办〔2021〕42号 | 成文日期: | 1624464000000 |
| 统一编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武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我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规定所称集团是指县管集团型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国资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包括经县政府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
根据事项内容和决策权限,重大事项分为自主决策事项和重大报告事项。自主决策事项由企业集体决策后自行组织实施。重大报告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县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国资监管机构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二、“三重一大”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2.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
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党的建设、反腐倡廉、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生产、综治维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财务损失及应对的重要措施、方案及责任追究;
6.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7.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兼并、改制、重组、上市、申请破产、解散;
8.企业经营范围调整、企业名称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9.房屋、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技术、大型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处置(资产出售、置换、抵偿债务等)、出租、股权转让划转、资产购置、损失核销;
10.企业机构设置或调整、人员编制、人员调动、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
11.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职工的工资、奖金、人员分流安置补偿、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等;
12.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企业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包括集团本级中层、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其他企业中层;
2.推荐、聘用、解聘控股或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职工董事聘任;
3.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才的推荐和确定;
4.法定代表人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国企投资二类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2.年度投资计划外的追加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项目;
3.企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重大调整、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及预(决)算调整、工程招投标等;
4.企业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
5.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企业上市、中期票据、信托等行为;
6.提供融资担保、抵押或代开信用证;
7.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要技术设备引进项目;
8.大额物资采购及服务购买项目;
9.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运作。
1.大额资金支付;
2.资金存放银行选择;
3.对外捐赠、赞助;
4.国有企业之间临时调度资金;
5.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充分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研究决定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组织研究讨论。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事项应先由党组织研究后再提交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策,议决重大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经党组织或董事会授权,由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其他程序性要求。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重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做出决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通讯或其他方式进行决策。
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企业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请监事或企务监督委员(以下简称“企监员”)列席,并听取其意见。监事或企监员对所研究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建议,但不发表同意的意见。监事或企监员应对议决事项追踪问效。
自主决策事项经集体决策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牵头落实人员。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重大报告事项
重大报告事项分为报批和报备两类,报批事项分县政府审批事项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事项;报备事项分事前报备事项和事后报备事项。
(一)须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县政府审批事项):
1.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兼并、改制、重组、上市、申请破产、解散、增(减)资;
2.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国企投资一类项目,4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资产转让;
3.国企投资二类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4.处置核销100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及未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净值);
5.超过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国企之间货物和服务采购;
6.年度融资计划、突破融资计划新增加融资额或融资成本在贷款基本利率上浮10%以上的融资,企业发行债券、股票;
7.计发职工薪酬突破核定工资总额、企业工资增长率突破控制线的情况;对有特别贡献或企业效益增长较大的国企负责人,在企业工资总额范围内突破企业负责人年薪总额的奖励;
8.其他按规定须经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二)须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事项):
1.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2.机构设置或调整、人员编制核定或调整;
3.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国企投资一类项目,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资产转让;
4.处置核销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及未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净值);
5.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理;
6.跨集团管理企业间担保、抵押及1000万元(含)以上资金借调;
7.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金实施方案;
8.利润分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9.车辆购置等其他按规定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
企业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请事项,经集团同意后上报国资监管机构(需县政府审批的事项以集团名义上报),并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事项报批表》及汇报材料;
2.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会议记录;
3.其他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文件、说明等。
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报批事项后,除需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充材料,以及需要请示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等,可适当延期。
(三)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报备的事项:
1.事前报备事项。
(1)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2)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下的国企投资一类项目,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资产转让;
(3)处置核销1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及未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净值);
(4)协议出租或单次出租期限超过五年的资产出租;
(5)1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理;
(6)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
(7)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且融资成本在贷款基本利率上浮10%以下的;
(8)集团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9)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一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人事调整的报告,特殊岗位人才引进计划,一定特长退休人员返聘事项,编外员工转为编内员工,员工跨集团调动;
(10)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拍卖师、注册建造师等职(执)业资格以及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奖励;
(11)企业在核定编制内的员工招聘;
(12)拨付注册资本金;
(13)其他按规定应事前报备的事项。
2.事后报备事项。
(1)银行开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的选择、核定企业备付金金额;
(2)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借款、担保及抵押;
(3)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薪酬兑现结果;
(4)集团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下属企业负责人及本级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审中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等;
(5)集团本级及下属企业上一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
(6)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一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人事任免决定,人才引进结果报告;
(7)企业纳入工资总额及编外控制数管理但不纳入编制数管理的劳务派遣工和临聘员工招聘;
(8)企业员工的聘用、离职、退休、开除、死亡等增减变化情况;
(9)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10)其他按规定应事后报备的事项。
报备事项以《重大事项报备表》或其他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其中事前报备事项,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经集团审批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提供相关附件,国资监管机构收到事前报备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事后报备事项应在1个月内备案,国资监管机构也可以文件形式通知企业及时备案。
五、责任追究
企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由国资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附则
1.国资监管机构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2.各集团应结合企业实际,根据本规定细化明确集团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实施细则。
3.各镇(街道、联盟)、开发区、度假区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武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暂行规定》(武政办〔2018〕140号)同步废止。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重大事项报批表
2.重大事项报备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1-1
重大事项报批表
(县政府审批)
上报单位 (盖章) | 主要负责人 (签字) | ||||
事项名称 | |||||
事项内容 | |||||
附件名称 | |||||
相关部门意见 | 国资监管机构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县政府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2
重大事项报批表
(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上报单位 (盖章) | 主要负责人 (签字) | ||||
事项名称 | |||||
事项内容 | |||||
附件名称 | |||||
集团意见 | 年 月 日 | ||||
国资监管 机构意见 | 科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2
重大事项报备表
上报单位 (盖章) | 主要负责人 (签字) | ||
事项名称 | |||
事项内容 | |||
附件名称 | |||
集团意见 | 年 月 日 | ||
国资监管 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