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制订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财综〔2024〕121号)有关规定,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义县财政局、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共分十三项基本内容,包括项目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程序、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用途、信息共享、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武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三)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原有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四)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变更执行。《实施细则》明确现有的减免政策,对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减免认定后,县建设局依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直接办理减免审批,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钟玉良 0579-89076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