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今年以来,省、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先后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5〕1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2025年版)的通知》(金政发〔2025〕1号)等政策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高水平创新型县建设政策激励,对现行科技奖补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
二、调整情况
本次政策调整聚焦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绩效要求展开,对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企业创新主体奖励等9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县级重点研发项目、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5项补助条款。其中,将企业研发投入8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补增速要求从10%分别下调至8%、5%,进一步明确研发奖励政策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
同时,为更好承接上级政策,体现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特色,本次政策调整新增校企共建科创中心、科技大奖、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等5项补助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对多层次科技平台、重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调整了科技大奖的奖励范围,对第一、二以外的完成单位也给予一定奖励,进一步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新旧政策差异
政策 条款 | 项目名称 | 原政策条款 | 拟调整政策条款 |
第1条 |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 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奖励实施分级 管理和强度管理。经审定,纳统企业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新纳统企业除外),研发投入在1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 — 1500万元, 500万元(含) — 1000万元,100万元(含) — 500万元,且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投入的10%、 6%、5%、4%给予奖励,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含)—3% 之间的减半执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以下的按0.3系数计算,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的企业,次年研发投入奖励按2倍给予兑现,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 对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分级管理和强度管理。经审定,企业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符合同比增速要求的,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含)以上的,按照研发占营收比重和研发投入总量,予以增量部分5%~12%的奖励。 |
第2条 |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 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 删除 |
第3条 | 研发投入进步奖 | 设立研发投入进步奖,根据研发投入指数,每年评定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研发投入进步奖分别不超过1家、2家、10家,每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或者研发投入指数低于60%的企业不参与评定。 | 设立研发投入进步奖,按照研发投入增量评定,经审定,研发投入较上年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研发投入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按就高计算。 |
/ | 县级重点研发项目 | 每年实施县级重点研发项目不超过3个,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 | 删除 |
第5条 | 市级研发项目 | / | 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上级无经费支持的,通过验收后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奖励分别是 10万元、5 万元、3万元;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公益类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审定经费的50%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
第6条 | 一般研发项目 | 一般研发项目不超过20个,每项最高补助5万元。 | 县级一般研发项目不超过25个,每项最高补助2万元; |
第6条 | 院县合作项目 | 每年安排资金保障院县合作项目实施。 | 每年安排资金保障院县合作项目、县级科技项目实施。 |
第7条 | 国家高企认定奖励 |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
第7条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 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奖励1万元。 | 删除 |
第7条 |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 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 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50万元。 |
第7条 | 省级企业研究院认定奖励 | 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 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20万元。 |
第7条 | 省级研发中心认定奖励 | 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 删除 |
第9条 | 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站) | / | 以合作项目奖励方式支持校地共建公共科创资源平台、校企共建科创平台。对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站)的,验收合格后,分别按A、B类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对已建成且运营情况良好的科创中心(站)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优秀的(不超过参与考核总数的20%),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
/ | 概念验证中心 | / | 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被认定为省、市概念验证中心的给予相应奖励。 |
第10条 |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 |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奖励5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并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奖励2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200万元。 |
/ | 省级众创空间 | 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 删除 |
第13条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 对新认定的部级卓越级、部级标准级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
第12条 | / | 规范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科技服务联系试点制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研发服务、科技推广、成果转化及相关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相应奖励。 | |
/ | 优秀科技孵化器载体奖励 | 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优秀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删除 |
第14条 | 入驻长三角G60金华(上海)科创中心、人才大厦租金补助 | 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和武义“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加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联盟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 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上级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助。 |
第15条 | 武义“科创飞地”补助 | / | 对入驻杭州武义“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飞地政策,给予50%租金优惠。 |
第16条 |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获得的按10%奖励。 |
/ | 政府创新奖 | 获得县政府科技创新奖,每届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30万元。 | 删除 |
/ | 科技婺商奖 | 评为科技新浙商、科技婺商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 删除 |
第17条 | 科技大市场运营、技术转移工作站经费 | 每年安排经费用于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强“国家大院名校武义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高校院所在武义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最高20万元奖励。 | 每年安排经费用于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强“国家大院名校武义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最高5万元、1万元奖励。 |
第18条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 | 对经县科技局备案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 | 对经县科技局备案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
第19条 | 百博入企 | 深化“百名博士入企”计划,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深化“百名博士入企”计划,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于引进单个博士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博士个人的50%奖补企业,考核优秀的最高奖补8万元,考核合格的最高奖补5万元,考核不合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给博士个人低于5万元(含)的不予以补助。对于引进博士团队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博士团队的50%奖补企业。考核合格的,按每人最高8万元进行奖补。企业实际支付博士团队低于15万元的,不予补助。 |
第20条 | 共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 | / | 共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对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最高奖励20万元。 |
第22条 | / |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武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武设立的,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的资助制度调整为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资助。 |
第22条 | / | 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 |
第22条 | / | 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资助。 |
四、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武义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海林
联系方式:0579-8908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