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燃禁放的通告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2-16 14:5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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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723000000/2025-1010445484 发文机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政告〔2025〕4号 成文日期: 1765868254019
统一编号: GWYD00-2025-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林业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林区范围内实行禁燃禁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51215日至20264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森林林地及其5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4严禁燃放孔明灯;

5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6严禁野炊、烧烤、烧蜂窝烤火、玩火;

7森林禁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义县林业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森林禁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四、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大巡护力度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做好应急待命,一旦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科学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一旦发现火情或违章用火,请立即拨打110119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51212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1212印发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燃禁放的通告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