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25-1010446316 | 发文机关: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武政发〔2025〕86号 | 成文日期: | 1765955687650 |
| 统一编号: | GWYD00-2025-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进程,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文件。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分级管理和强度管理。经审定,企业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符合同比增速要求的,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含)以上的,按照研发占营收比重和研发投入总量,予以增量部分5%~12%的奖励。
2.设立研发投入进步奖,按照研发投入增量评定,经审定,研发投入较上年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按就高计算。
3.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4.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上级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5.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上级无经费支持的,通过验收后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奖励分别是 10万元、5万元、3万元;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公益类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审计经费的50%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6.每年安排资金保障院县合作项目、县级科技项目和科技特派员项目;县级一般研发项目不超过25个,每项最高补助2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照省市予以配套经费,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予以2万元补助。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7.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20万元。
8.支持科技企业依托指定的创新载体,在应用范围内开展创新活动,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四、鼓励建设多层次科创平台
9.以合作项目奖励方式支持校地共建公共科创资源平台、校企共建科创平台。对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站)的,验收合格后,分别按A、B类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对已建成且运营情况良好的科创中心(站)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优秀的(不超过参与考核总数的20%),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奖励2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200万元。
1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通过建设期满考核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规范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科技服务联系试点制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研发服务、科技推广、成果转化及相关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一定奖励。
13.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被认定为省、市概念验证中心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14.对新认定的部级卓越级、部级标准级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15.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上级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
16.对入驻杭州武义“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飞地政策,给予50%租金优惠。
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以其他完成单位获得的按10%奖励。
18.每年安排经费用于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强“国家大院名校武义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最高5万元、1万元奖励。
19.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或引进技术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的,奖励实际支付总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30万元。对经县科技局备案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八、加强引智引才
20.深化“百名博士入企”计划,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于引进单个博士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博士个人的50%奖补企业,考核优秀的最高奖补8万元,考核合格的最高奖补5万元,考核不合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给博士个人低于5万元(含)的不予以奖补。对于引进博士团队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博士团队的50%奖补企业。考核合格的,按每人最高8万元进行奖补。企业实际支付博士团队低于15万元的,不予奖补。
21.共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对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最高奖励20万元。
九、强化科技金融
22.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等新动能的信贷投入,鼓励发展科技保险和专利质押贷款。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支持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
十、推进招院引所
23.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武设立的,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的资助制度调整为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资助。
十一、附则
24.对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以备案(核准)截止日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若项目提早完成的,则以项目实际完成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
25.若上级文件规定需配套县级资金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26.本意见涉及的政策须进行一票否决事项审核。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23〕1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奖补标准与原有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本意见执行。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
![]()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印发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