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26-1010588001 | 发文机关: | |
|---|---|---|---|
| 文 号: | 武农〔2026〕25号 | 成文日期: | 1781493557391 |
| 统一编号: | GWYD65-2026-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各乡镇、街道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
为切实加强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现将《武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5日
武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县农田建设服务站负责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任务、标准、工程和耕地质量及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六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双方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参建各方管理责任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参建各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为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法人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绘、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测绘、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三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县农田建设服务站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谋划储备项目,明确优先顺序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
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不低于1:2000,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必要时进行航拍摄像。
第十八条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测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施工图设计应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深度,后期变更一般不得超过10%。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应当保证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接受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组织的评审和质询。实行设计评审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和评估评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周期提交设计文件和评估报告,不得擅自推迟。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农田建设服务站和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乡镇(村)、施工、监理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施工中确需修改设计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做主,应当经设计单位、建设业主、县农田建设服务站同意后方可修改。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1)不增加建设资金或变更建设投资在10%以内,且牵涉面不大的,应由提出设计变更的参建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乡镇(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现场实地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监理单位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县农田建设服务站项目管理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后经县农田建设服务站批准同意变更。
(2)增加建设资金较大或牵涉面广的,(变更建设投资在5%以上或10万元以上),应由提出设计变更的参建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乡镇(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现场实地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县农田建设服务站组织有关领导、专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设计方案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意见后经县农田建设服务站批准同意变更。
(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由单项工程验收小组实地测量确定。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变更和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工程经招标投标确认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当全面及时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当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
对于新增工程施工联系单需现场签证的,小额的(1万元以下)应由项目村或施工单位提出新增工程申请,经现场监理及业主代表现场踏勘,实地测量后编制工程预算,出具新增工程施工联系单,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及业主代表共同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验收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监理实地测量记录,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单,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编制监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监理单位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专业配置等应当与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规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农田建设服务站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根据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参建各方共同讨论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政策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施工管理,定期巡查,严管工程质量,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督促指导监理人员和村级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做好巡查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县农田站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监测,质量监测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因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终止项目申请,由县农田建设服务站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先组织农户、设施使用人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涉及所有地块、工程,重点核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县农田建设服务站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项目完工后,县农田建设服务站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县级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对初验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评价内容包含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评估粮食产能等。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填写报账申请单提出竣工报账申请(附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款结算审价报告、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等)。建设单位按中介机构核定工程款1.5%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剩余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整改合格后拨付。
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合格一年后,施工单位可填写报账申请单提出质量保证金报账申请(附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复验,工程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拨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合格的退回整改合格后拨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田建设服务站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农田建设服务站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并符合当地档案管理时限要求。
项目档案应当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和浙江省数字农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农田建设服务站应当加强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程监理、施工员巡查、群众监督三级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项目区设立工程领导小组,项目工程按区域划分,实行联系包片制。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对所在片工程从勘测设计到竣工验收实行全方位监管。严格控制工程的设计、施工、投资和质量。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农田建设服务站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在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报请局党委同意后取消施工单位一个年度的招投标资格,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并及时反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方的原因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现场维修。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