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2-20 15:0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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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723000000/2017-218859 发文机关: 武义县
文 号: 武政办〔2017〕126号 成文日期: 2017-12-20
统一编号: GWYD01 – 2017 – 00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加快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到2020年未成年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妥善安排好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并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制度,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办)要建立详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和社会救助范围。

  教育部门要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全面建立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以及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

  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建档保存,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财政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发改部门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指导地方加大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司法部门要加强县乡村三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发挥群团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生活指导、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其依法开展留守儿童家庭结对帮扶、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活动,并引导其充分利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防止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和放学节后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

  三、健全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一)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联合团委、妇联等单位,由乡镇 (街道)负责,依托村(社区)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摸工作,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在家、未登记户籍、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障等留守儿童,制定花名册,建立留守儿童台账,实现一人一档,并将留守儿童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实时更新,提高帮扶精准度。

  (二)完善基层儿童督导体系。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留守儿童信息的有效传递。

  (三)落实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按照《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武政办〔2016〕150号),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大力推广“添翼计划” “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四)建立发现报告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信息。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因监护不到位受到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采取干预措施,落实监护人,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教育部门、乡镇(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对其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六)加强留守儿童现象源头治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政府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全县留守儿童工作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对从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儿童福利督导员、村(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结合工作目标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鼓励。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综合考评,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本意见自2018年1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