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17-218807 | 发文机关: | 武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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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武政告〔2017〕13号 | 成文日期: | 2017-07-13 |
统一编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坚决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年禁猎,非禁猎区实行禁猎期制度。
禁猎期:每年的3月10日至9月10日,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工矿区等区域以及省政府划定的非猎区,以上区域全年禁猎。
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吊杠、粘网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索套、弹弓、捡蛋等方法猎捕。
三、禁止生产、销售电捕、铁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四、严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以及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证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五、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六、禁止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
(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八、自通告发布起二十日内,“电猫”、铁夹、捕鸟网等非法猎捕工具持有者,必须主动将非法猎捕工具上缴至当地林业站或公安派出所。限期未主动上交的,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