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能力,为老年人办好实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发〔2013〕11号)及《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试点方案》(浙民福〔2016〕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体现公益、自愿参保”原则。
(一)政府引导。制定出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意见,通过财政补助方式,积极引导全县老年人投保,引导保险企业开发和参与适合老年人的意外保险产品。
(二)市场运作。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保险公司。中标保险公司负责宣传、推广以及保险购买、赔付等具体业务。
(三)体现公益。承保保险公司应根据老年人优待相关政策,提供价格优惠、服务优质的保险产品,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合理利润与社会公益的平衡。
(四)自愿参保。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坚持个人自愿投保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统一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参保对象
本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缴费标准
50元/人/年。其中,60—69周岁老年人以自愿方式自费投保;60—69周岁的“低保”“五保”“失独”老人和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个人承担10元,由县财政补助40元。
四、参保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照护费用以及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中标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由中标情况确定,在保险协议中明确。
(一)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对老年人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或死亡进行赔付;
(二)医疗费用:对老年人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负担外,对自负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三)照护费用:对老年人因意外产生的照护费用进行赔付。
五、参保期限
周期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以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准。
六、资金保障
保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结算方式由县民政局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参保审核名单与中标保险公司统一结算支付。
七、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方案拟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统一支付政府补贴对象的保险经费,对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协调与支持。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对象核定、组织实施等工作,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参保工作。中标保险公司负责做好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及时优质地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查询、索赔、投诉等服务,保证老年人投保、理赔顺畅,及时改进和解决保险服务中的问题。对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未尽事宜或产生争议,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协助老年人进行理赔维权等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审核表
附件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审核表
乡镇(街道):(盖章) 承保单位(盖章)
相关证号栏:70周岁以上老人填写身份证号,60~69周岁的“低保”“五保”“失独”老人填写“低保”“五保”、“失独”证号。
乡镇(街道)审核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