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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735276200H/2021-134347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5-10 09:42

关于征求武义县诚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函意见反馈

来源: 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9-05-10 09:4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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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4月30日在武义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7天的公示期,截止5月10日,我单位共计收到如下13条反馈意见,相关意见均已采纳。  

(一)在原《管理办法》第二条最后,建议加上:经程序给予认定的,授予 “武义县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二)原《管理办法》第三条删除,建议修改为:“武义县诚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评选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评定工作。

(三)原《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表述为“每年认定的诚信示范企业总数不超过70家”,现建议删除。

(四)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建议增加:农业、建筑、旅游、服务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五)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建议增加:或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六)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建议增加:或由统计部门推荐。

(七)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建议增加:没有被税务部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进入县百强的分公司,由税务部门推荐。

(八)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第5点,表述为:“偷逃欠交税款”,现建议修改为:偷逃欠徼税款”。

(九)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第7点,表述是“未批先产,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违规处理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建议修改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行为”。

(十)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增加第(15)点:消防安全方面,受到消防安全处罚的。原第(15)有其它方面失信行为的,改成第(16)点。

(十一)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款,表述是“近三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现建议修改为:“近三年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十二)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建议修改为:信用办初审后书面征询县纪委(县监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经商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人民银行、消防大队等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其后增加:县“信用武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综合考量。

(十三)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议增加:认定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武义县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一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壶山下街65号;邮编:321200  

联系人:朱进余 联系电话:89077812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10日   

关于征求《武义县诚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