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12-02 09:3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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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0-222507 发文机关: 武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政办〔2020〕83号 成文日期: 2020-12-02
统一编号: GWYD01-2020-00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和《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为“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 (以下简称质量奖)和“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以下简称提名奖),其中“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县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  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不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质量奖”获奖的企业不超过6家,“提名奖”获奖的企业不超过2家。

第五条  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鼓励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八大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在“质量强县”、“品字标”品牌、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创优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经商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人民银行、税务局、金华海关武义现场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质量奖和提名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选聘、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县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评审员应有政府质量奖评审资质,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1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六)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B档以上(含B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以上(含B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创优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行政处罚记录,无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县评审办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县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将企业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由县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提名奖初选授奖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初选授奖企业需在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审查后,确定质量奖和提名奖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获得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提名奖评选为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差价奖励,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同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失信信息录入信用武义网站。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武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武政办〔2012〕7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文件下载:武义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定稿)[2020120216155919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