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72300260131XN/2021-239895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1-10 15:04

关于印发《武义县统计局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1-11-10 15:0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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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局机关各科室

《武义县统计局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局班子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统计局

                             202164

 



武义县统计局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义县统计局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局各科室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分管领域主体责任,分管纪检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局各科室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中央、浙江省委省政府、金华市委市政府、武义县委县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局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积极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浙江省统计局、金华市统计局及本局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健全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配强统计执法人员,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负责法制科室及执法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局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各级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教育指导。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组织协调法治建设工作,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及时听取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局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统计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集中研究,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积极抓好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八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分管科室统计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依法组织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分管科室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根据统计工作业务流程,组织分管专业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查询,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督促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督促分管专业通过随机抽查等开展数据核查,加强对异常数据的跟踪核查,按规定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办公室(法制科),支持配合法制科及统计执法人员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的监督责任为:

(一)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监督本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监督。

(二)监督统计权力运行。组织对本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统计调查权、数据评估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等实施监督,及时报告统计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强化廉政风险教育。组织指导本局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统计干部增强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十条  局各科室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自觉学习并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

(二)规范统计调查制度。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实际,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或修订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严格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对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按照统计法及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布置和开展统计调查。

(四)审核查询统计数据。健全完善数据审核条件,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报送不完整、异常波动、上报后再作修改以及疑似问题数据等,及时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做好查询核实情况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规范数据质量评估。利用历史统计资料、行业统计资料、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对专业指标数据的变动趋势、变动幅度及与相关指标的匹配性、协调性关系等进行评估。防止评估的随意性,不断提高数据质量评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经常性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对审核查询评估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开展重点核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按规定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办公室(法制科)

(七)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经常性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认真及时做好举报、移送、转办、交办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纪依法处理统计违法单位、违纪违法责任人。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双随机检查、失信单位等信息。

(八)记录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等行为,并及时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局党组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委和纪委监委报告。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落实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局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不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六)本内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科室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告诫、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一)局党组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未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审核、查询、评估,对发现的重大数据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对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未按规定进行移送的。

(六)未开展“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局各科室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作为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价、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义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