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义县科技特派员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3-10-18 10:1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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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68J/2023-265213 发文机关: 县科技局
文 号: 武科〔2023〕22号 成文日期: 2023-10-18
统一编号: GWYD05-2023-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管理,推动项目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派科技特派员和省级星创天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包括个人和团队)专项资金是指省、市财政专项下拨的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和县财政安排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2.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

3.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以及资金拨付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指标下达,并会同县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协调、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科技特派员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资金独立核算建账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项目管理

4.项目申报。根据省、市科技部门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求,各科技特派员围绕派驻乡镇、街道实际需求,紧扣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填报特派员项目申报书,并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任务目标和资金预算。

5.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个人项目实施期为 2 年,个人科技特派员为项目负责人;团队项目实施期为 5 年,团队首席为项目负责人。

6.中期检查。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特派员项目中期检查,重点检查科技特派员项目执行进程、资金使用和单独核算情况。

7.项目验收。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1)未经县科技局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项目验收时未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

(4)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5)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资金管理

8.资金使用范围:

(1)省、市财政专项下拨的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派驻乡镇实施的科技项目中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产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推进成果转化等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培训费、劳务费等,不得用于单位工作和人员经费、奖金、福利补助、招待费、慰问费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2)县财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科技特派员项目配套资金及县派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补助、科技讲坛录制等费用。

(3)省、市下派的科技特派员组织实施特派员项目,除全额拨付省、市财政下拨的项目经费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每年2万元、1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县下派的科技特派员组织实施的特派员项目,县财政给予每项每年2万元补助资金。

(4)科技特派员参加县科技局《科技讲坛》录制,给予每人每期补贴300元。

(5)科技特派员对派驻乡镇及县内开展新品种引进、技术完善、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经费开支列入项目经费支出,总额度不超过项目财政总经费的20%。 

9.资金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县科技局及时将科技特派员(个人)项目首期经费拨付至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县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拨付下一年度经费至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团队项目由县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将经费拨付给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10.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项目因故中止,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收回部分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1.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县科技局要督促整改。

12.项目完成后,县科技局统一填写科技特派员项目绩效评价表,评价结果上报省、市科技部门。

13.对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挤占、截留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旦发现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4.本办法由武义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15.本办法自11月18日起施行。原《武义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科〔20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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