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5-03 08:1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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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3-256843 发文机关: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政办〔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04-17
统一编号: GWYD01—2023—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规范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武义县主城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武义县城区范围: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及绿地挖掘行为的管理。(莹乡路——开发大道——环城东路——东升路——明招路——二环西路——内环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莹乡路延伸至后陈路口及红卫村,附图)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绿地,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公共绿化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除外。

二、职责分工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审批工作,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及时制止和查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建设局。

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负责对道路挖掘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巡查及需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核准。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负责在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审批过程中提出规划审核意见。

县发改局、县水务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加强计划管理。

1.各管线部门应制定年度管线建设和改造计划,于每年5月底前将计划报备县建设局,敷设管线的挖掘应尽量安排与道路改(扩)建或道路整治同步实施,尽可能减少重复开挖。逾期未报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年度管线施工道路挖掘。本年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县建设局,以便统筹安排。

2.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各管线单位报备的年度挖掘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制定城市道路挖掘工作计划。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属地乡镇(街道),以及涉及的管线部门、建设单位等召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对年度城市道路挖掘工作计划进行讨论。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建设局在当年6月前制定我县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掘路)上报县政府备案,并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每年集中在7月、8月、9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可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二)审批办理。

1.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

2.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3.申请办理实行部门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制度,由县建设局会同县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资规局、属地乡镇(街道)对建设单位申请挖掘路段进行现场踏勘,审核道路开挖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施工围护占用范围等,提出踏勘意见。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挖掘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由县建设局负责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和挖掘时间。

对申请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县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零星挖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执法主体。

(三)材料要求。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应当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县交警大队有关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审查意见,及项目立项文件等其他相关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3.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

4.涉及到专业管线建设、接口的,必须有专业管线单位认可意见;涉及埋设燃气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准确管位图及监护措施;涉及到已通过综合验收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道路设施,需提供原建设单位认可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特殊情形。

1.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许可:(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2)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挖掘的;(3)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整改完毕的。

对于第(1)、(2)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

2.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县建设局、县交警大队报告,并在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县建设局补办批准手续。

(五)阳光公示。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县建设局应当及时在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在道路挖掘现场公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

四、监督管理

(一)施工组织。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期间应暂停原挖掘行为并做好现场的安全维护;未及时变更的,原审批许可无效。

2.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和交通安全护栏、标志,挖掘中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3.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4.在道路上挖掘施工应在保障交通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开展,尽量避开早晚高峰时段,并及时与县交警大队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5.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

6.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开挖场地位置及周边地下管线图,并组织管线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8.重要城市道路挖掘、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完成道路原状修复,道路修复保质期为一年。同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验收,涉及市政管线设施变化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管线线位、标高、管径、材质等地下空间信息资料。

县建设局应当自接到修复验收申请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批后监管。

强化对城市道路挖掘现场秩序及修复质量的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县建设局加强对道路挖掘项目的批后监管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措施及隐蔽工程。组织对各管线部门城市道路挖掘中的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并将结果通报市级各管线部门,同步上报县政府。

县交警大队应加强对道路挖掘项目地段的巡逻管控,确保施工期间交通秩序的基本通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县交警大队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建设单位迅速恢复交通,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等执法主体要加强对道路挖掘项目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挖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强化现场监督,耐心做好群众的告知引导,涉及管线部门等单位要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县建设局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更管理。

1.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县建设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3.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县建设局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县建设局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挖掘城市道路的恢复清理工作。

4.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延期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

3.挖掘城市道路文明施工承诺书

4.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范围图

文件下载:武政办(2023)16号(关于《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