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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县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05-03 09:1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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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切实加强主城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杜绝各管线部门和施工单位无序开挖城市道路、重复施工、不规范施工等产生的系列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对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和联动机制,管线部门和建设业主的计划管理和申请办理前置条件,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要求等都做了相应明确,力求形成统筹有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区域和适用行为两部分。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施工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施工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施工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施工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施工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1. 适用区域办法适用于对武义县城区范围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及绿地挖掘行为的管理。(莹乡路——开发大道——环城东路——东升路——明招路——二环西路——内环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莹乡路延伸至后陈路口及红卫村,附图

2. 适用行为

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办法所称挖掘绿地,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公共绿化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除外

四、本办法的相关部门各有哪些职责?

答:本办法明确划分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审批工作,挖掘城市道路日常管理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及时制止和查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建设局。

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道路挖掘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巡查及需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核准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审批过程中提出规划审核意见。

县发改局、县水务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五、挖掘许可申请审批有哪些流程?

答: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申请办理实行部门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制度,由县建设局会同县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资规局属地乡镇(街道)对建设单位申请挖掘路段进行现场踏勘,审核道路开挖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施工围护占用范围等,提出踏勘意见。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挖掘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由县建设局负责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和挖掘时间。

对申请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县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零星挖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执法主体

挖掘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应当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县交警大队有关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审查意见,及项目立项文件等其他相关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3) 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

4) 涉及到专业管线建设、接口的,必须有专业管线单位认可意见;涉及埋设燃气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准确管位图及监护措施;涉及到已通过综合验收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道路设施,需提供原建设单位认可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挖掘审批许可哪些情形可以变更

涉及以下情形的需进行许可变更。

1)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县建设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3)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县建设局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县建设局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挖掘城市道路的恢复清理工作。

4)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延手续。

挖掘施工过程中有哪些规范要求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期间应暂停原挖掘行为并做好现场的安全维护未及时变更的,原审批许可无效。

2)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中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3)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4)在道路上挖掘施工应在保障交通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开展,尽量避开早晚高峰时段,并及时与公安交警大队和综合执法局报备。

5)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

6)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开挖场地位置及周边地下管线图,并组织管线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8)重要城市道路挖掘、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完成道路原状修复,道路修复保质期为一年。同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验收,涉及市政管线设施变化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管线线位、标高、管径、材质等地下空间信息资料。

县建设局应当自接到修复验收申请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九、本办法有何新增创新亮点

本办法明确了具体的事前公示、事中公开、事后验收制度。

1.建立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前阳关公示制度。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县建设局应当及时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在道路挖掘现场公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

2.完善了挖掘公示制度。

为了方便市民知晓和监督挖掘城市道路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路线。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和公示牌。

3.明确了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的规范要求。

为了解决不按标准设置围挡,围挡破烂、歪斜倒、脏乱差等乱象,进一步加强施工围挡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进行施工作业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现场设置固定式围挡,围挡按照武义县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提升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4.完善了挖掘结束后清理验收和恢复道路的规定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验收,涉及市政管线设施变化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管线线位、标高、管径、材质等地下空间信息资料。县建设局应当自接到修复验收申请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十、哪些情形的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不予许可?

答: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许可: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②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挖掘的;③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未整改完毕的

对于第②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

十一、遇到突发事件、紧急抢修等应急情况,该如何申请办理?

答: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县建设局、交警大队报告,并在24小时(遇到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县建设局补办批准手续

十二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由哪个单位申请

事项申请一般由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同时明确施工单位。

 

 

解读单位:武义县建设局

解读人:局长 李小伟

联系电话:0579-8766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