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3-09-22 10:0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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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卫健〔2023〕114号)已于2023年9月12日正式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医疗机构及群众了解掌握本《实施细则》内容,理解、配合、支持政策执行,武义县卫生健康局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18年,我县出台《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卫计〔2018〕88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基金支付审核程序,切实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保障作用,今年9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对《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卫计〔2018〕88号)实施第一次修订。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明确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并对救助对象、支付标准、救助时限、救助病种、基金申报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成员单位

成立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五部门组成的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其中县卫生健康局为经办管理机构,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重大事项进行一事一议。

(二)救助对象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疾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三)支付标准

疾病应急救助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我县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救助基金的使用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救治中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根据病情确需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救助时限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四)救助病种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救助病种种类目录,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医办发〔2013〕32号)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五)基金申报流程

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半年向经办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费用结算申请,由经办机构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议并经公示等环节,方可拨付。

解读机关: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廖宁军

联系电话:0579-89072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