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68J/2024-273793 | 发布机构: | 县科技局 | ||
文号: | 武科〔2024〕19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16 09:53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义县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站)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5日
武义县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站)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武义县科技创新中心(站)(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站)”)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高效科学配置,加速成果产出、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科创中心(站)是指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以项目合作为基础的市场化的产学研合作平台。
(三)建设科创中心(站)旨在通过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资源,建立高效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加速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重点任务及认定条件
(一)重点任务
1.为企业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提供战略咨询与技术指导。
2.围绕企业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问题,由高校(科研院所)专家领衔,组织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团队协作攻关。
3.引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推进企业高端专业人才、企业创新科技团队的培养;
5.完成由高校(科研院所)专家与企业共同确定的其它合作项目。
6.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
(二)认定条件
1.建设条件
(1)科创中心(站)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能为专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数量、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等条件达到同期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武义县“六大”产业链链主企业适当放宽条件,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2)合作双方签订1年及以上合作协议,有明确的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明确后续相关政府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方式,合作项目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
(3)一年内转移转化科研成果3项以上,科研成果产业化1项以上。
2.分类标准
(1)科创中心(站)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专家团队研发方向符合产业规划方向和创新发展趋势,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2)A类科创中心(站)必须由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C类及以上高校专家领衔,研发团队中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不少于10 人(常驻武义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博士或教授(正高级)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 1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50%。
(3)B类科创中心(站)必须由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D类及以上高校专家领衔,研发团队中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不少于5人(常驻武义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硕士或副教授(副高级)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 1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50%。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
科创中心(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拟建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申报。
1.申报征集。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武义县科技创新中心(站)申报书》,明确建设方案及成果产出目标,报送至县科技局。
2.初审。县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可视情况实地审查。
3.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提出拟建科创中心(站)名单。
4.组织公示。将拟建科创中心(站)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
5.正式下文。县科技局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决定,下达文件。
四、经费与管理
(一)科创中心(站)经费采用事后一次性补助形式发放。一般在建成一年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建设年限超过1年的,需在《武义县科技创新中心(站)申报书》中明确项目起止日期,并于项目完成当年主动提请评审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A、B类科技创新中心(站)分别给予50、2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经费。
(二)县科技局每年对已建成且运营情况良好的科创中心(站)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优秀的(不超过20%),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武义县科创中心(站)经费具体分配方式由共建双方事前约定,并在《武义县科技创新中心(站)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经县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核查后,取消“武义县科创中心(站)”资格:
1.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总体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经整改后,评估仍然不合格的;
3.工作站在技术转化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4.依托单位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工作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等活动;
6.工作站依托单位注销、破产等行为的;
7.有其他不符合本细则建站规定的。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5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