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76D/2019-139640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10-24 09:02

武义县民政局关于《武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9-10-24 09:02     访问次数:39 【字号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6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武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东路2号明招大厦8楼民政局,邮编:321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0306430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115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联系人:朱震杰           联系电话:87671936

 

武义县民政局

20191024

 

武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提高人均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6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武义县户籍人员,居住在武义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武义县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一)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对象。

一类对象: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武义县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武义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武义县地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二)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符合《武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武政办〔201794号)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救助,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当年已享受“福彩暖万家”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以及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助学项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不同的致困条件,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

(一)致困条件

1. 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支出型救助)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2. 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低于当地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4. 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5.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

6. 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三项条件。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临时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5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45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5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5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2.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15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需照护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我县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需照护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我县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需照护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我县月低保标准5倍给予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主要劳动力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

3. 对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低保标准的6倍;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低保标准的12倍;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标准的,可通过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696号)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有关内容执行,在此基础上,本细则对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一)武义县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武义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武义县地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向困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

(三)突出“救急、救难”特点,急难型临时救助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的支出情况。实行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等情形外,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须程序。

(四)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通过省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审批业务。

(五)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调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好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职责。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可通过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

(二)资金保障机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696号)相关规定,足额筹集临时救助配套资金。逐步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逐步提高。

(三)社会参与机制。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慈善项目,逐步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二次帮扶、精神关怀、社会回归等转介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专业的救助服务。

    (四)监督追责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财政部门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客观偏差、先行先试造成的失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