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义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2-09 09:1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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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723000000/2024-273497 发文机关: 县府办
文 号: 武综执〔2024〕30号 成文日期: 2024-11-29
统一编号: GWYD56-2024-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武义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更好地规范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武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武义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武义县公安局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武义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武义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车”)行业管理,更好地规范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多方共治”为原则,结合武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武义县建城区内及经济开发区环线范围(环线范围具体指永武二线、二环西路、莹乡路、明招路、内环西路之间区块以及百花山工业区、白洋渡工业区、黄龙工业区、东南工业区等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的工业功能区)。

适用区块如有调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建设局、县资规局等部门召开评议会,讨论决定并抄告相关乡镇街道与运营企业。

二、管理内容

(一)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共享电动车管理评议牵头单位。

(二)投放总量

由评议会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三)停放区域

由评议会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停车区域进行联审核定,明确停放区域、施划标准。

(四)由评议会确定入市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有运营意向的企业须按照清单要求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在本办法实施范围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在资料提交阶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运营企业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

在武义县域范围设置与投放车辆规模相匹配、符合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求的独立充换电场所与车辆临时周转场所,配备专职负责人员。

运营企业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作业设备,负责共享电动车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车辆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做好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保持车体干净整洁、停放秩序管理整齐划一,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在共享电动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电子围栏内须实现高精定位、90度同方向整齐垂停、精准停放的技术和功能,并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配套设施。鼓励运营企业车辆使用具有电子地图和规范引导车辆停放功能的手机终端系统。

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车超出运营范围的,须具备提前预警与限制骑行的技术手段。

投放的共享电动车须随车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骑行头盔。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须设置未正确佩戴骑行头盔、未正确归还骑行头盔无法骑行、还车的多重感应技术设置。车辆设计上必须只能满足单人骑行,不得设置或通过加长坐垫等方式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

运营企业须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限制16周岁以下青少年使用,并与用户签订线上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的法律责任。

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须提供车辆合格证书,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要求,按照道交法规的相关要求为共享电动自行车办理武义县电动自行车牌照,车辆投放前,须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车辆牌照清单。

9.运营企业拟投放的共享自行车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10.运营企业须为每辆共享电动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在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须协助进行理赔,承担相应责任。

11.运营企业须按规定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接入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现车辆号牌、位置、租用情况等信息实时上传、更新。

12.运营企业须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13.鼓励运营企业实行承租人免押金政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支付预付款,运营企业须提供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发放商业预付凭证。

14.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须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15.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16.运营企业须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通过失信名单、提高非还车点还车成本等方式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五)评价办法

由评议会制定武义县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营评价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根据武义县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营管理评价结果,由评议会对经营企业运行成效开展评议,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的运营企业,通过约谈企业、限制投放等方式进行评议结果运用,约束、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效益。

运营企业主动终止共享电动车运营服务的,须提前30日向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退还预付金及押金等有关款项、投放车辆回收、标线清洗等工作。

三、部门职责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开展共享电动车停放区域选址、企业提交的资料审核、投放总量规模动态调整及共享电动车管理评议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对共享电动车的管理并召开评议会;负责共享电动车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与车辆规整,负责对运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动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 负责配合共享电动车公路违法停车行为的监管;配合做好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评议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动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共享电动车在城区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共享电动车上牌工作;配合做好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评议工作。 

(四)县资规局负责完善城区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配合做好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评议工作。

(五)县建设局根据规划要求负责城区慢行交通路网建设;负责运营企业破路施工审批工作;配合做好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评议工作。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电动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规范无照经营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做好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评议工作。

(七)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共享电动车停放规定。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9日正式施行。未尽事宜,由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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