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1-234319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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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武政告〔2021〕7号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统一编号: | GWYD00-2021-0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抱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限入区范围。划定莹乡路-武义江-明招南路-二环西路-莹乡路形成的闭环区域(含边界线)为低排区。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该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及环保信息采集卡。执行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武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区域范围图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